近年来,由于饲料添加“瘦肉精”“蛋白精”等事件频发,严重危害到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,因此,为保障饲料、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,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于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,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又根据该条例审议通过了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》和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》,两者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中明确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“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人员、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”;《许可条件》又对产品质量检验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,企业必须设有饲料检测实验室,并根据自身所生产的饲料种类相应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(配备紫外检测器)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(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)或两者兼备。
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:
